法律风险如下:
1.名义股东使用大股东股权时发生的民事法律事件,一般按善意取得规则处理;
2.债权人要求名义股东偿还债权的,名义股东不得以其非大股东作为抗辩事由,但可以在偿还相关债权后向大股东请求赔偿;
3.名义股东与大股东的权利由双方约定,具有排他性。当事人不得以股东名册作为抗辩理由,据此,大股东不得以其实质权益要求取代名义股东的地位;
4.朋友合伙开办公司,以当事人名义入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出资权利,名义出资人仅为名义股东;
5.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协议效力仅针对双方,对第三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名义股东依形式主义原则对公司外第三人承担责任
扩展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现金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可以以现金作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对财产进行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估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定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出资义务
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其认缴的出资。股东以现金出资的,应当将现金出资额全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产权转移手续。股东未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向已经足额按时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股东名册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
编制股东名册,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名称和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可以依据股东名册主张行使权利,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姓名;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