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申请查封或预查封“老赖”的土地、房屋等可视物;申请法院冻结老赖的股权、收入、存款账户、应收(到期或未到期)等债权;向法院申请查封“老赖”的车辆、产品、原材料等动产;向法院申请划拨老赖在金融机构实际存在的存款、工资、分红等资金;向法院申请暂扣(限制退出)老赖未来可能的分配、执行、工资、股息、红利、分红、租金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方式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本院及辖区法院落实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