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注册公司时,对注册公司名称的长度是否有要求
近日,陕西宝鸡一家名为“宝鸡有一群怀揣梦想的少年,相信自己会在牛叔叔的带领下创造生命奇迹”的公司走红网络。公司全称长达39字,被网友调侃为“史上最长名称”。
后来,有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发现了不少非常规的公司名称:“北京妻管严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草尼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汉单身狗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妈妈说名字太长别人不记得”等等。
企名网帮助创业网从事企业登记代理行业10余年,每天处理公司名称。很多客户在一遍又一遍地核对名字后,在2-4周内得到一个不满意的名字,这是很常见的。当我们看到这样的名字能通过宝鸡市工商局和云南省工商局的审核时,我们的第一反应是:宝鸡的创业环境很好!如果这样的名字在上海,别说市局终审,就算区局预审,也肯定过不了。
国家法律允许这种命名吗?
长名字并不违法
2012年修订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申请登记,企业名称应当经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并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有权利。”第九条规定:“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三)外国(地区)和国际组织名称的;(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和部队人数的;(五)汉语拼音字母(外国名称中使用的除外)和人数的;(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因此,即使公司名称长达39个字,也不违反上述
六项规定中的任何一项。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如何命名是创始人的自由,对于工商没有权利限制。但在实践中,对这一政策的理解和执行还存在较大差距。先不说《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是否应该对公司名称设置字数上限,这是另一个话题。但在不存在现行法律法规失效的前提下,工商局代表企业名称登记机关,应严格执行这一规定。宝鸡和云南的企业家有福了。他们处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良好创业环境中。严格执法,意味着企业在规定范围内履行权力是莫大的荣幸和助力。
上海自贸区率先试点的“负面清单”制度,是对“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的很好实践,取消了很多行政审批事项,特别是有很大空间的行政审批事项,大大提高了效率。
期待政府为创业者创造更加宽松的创业环境,让市场真正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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