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开具。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一种本地区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应使用中文开具发票。如果他们使用英语,税务机关可以不按上述规定扣除。
以上行为均为开票有误,可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有关要求,通过开具红字发票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