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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合伙企业名称

发表日期:2022-10-30 09:27:40

        “法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公布,202年6月19日修订,202年6月6日国务院令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第666号修改)
        第三十六条修改公司章程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变动,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和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支机构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法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公布,202年6月19日修订,202年6月6日国务院令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第666号修改)
        第十一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签名应当向登记机关备案。
        《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8年11月3日通过,202年10月20日修订,204年10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企业法人在境外设立企业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发生变更,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的,应当根据情况持相关证件申请变更、开业、注销登记。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法人应当持变更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及时向
        由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第四款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的变动,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备案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2010年1月29日通过,2010年10月20日修订)
        第二十八条合伙协议的修改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将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或者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报原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外国合作者变更国内法律文书接收人的,应当重新签署法律文书送达委托书,并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的,由清算人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确认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加盖印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到原企业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下属企业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的,应当自分支机构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原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I.外商投资公司备案
        1.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批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备案。提交原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免职文件,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新任董事、监事、经理、经理
        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关于选举、任命、指定和聘任方式的规定,上述人员的任命文件应当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者出资人对其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分支机构归档。公司增设分支机构应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分支机构注销的,应当提交《批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通知书》副本;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提交分支机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副本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外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企业章程的规定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章规定设立分支机构需要审批的,应当提交审批文件原件或者有效副本。非法人外资企业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企业章程的规定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章规定撤销分支机构需要审批的,应当提交审批文件原件或者有效副本
        公司清算组记录。提交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不涉及登记事项的章程修改、备案。向审批机关提交的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者修改后的章程、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更换境外股东、发起人的法律文书应当送达收件人。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书送达委托书及被授权人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联络:提交联络信息。
        5.其他有关文件。
        6.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备案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支持相关事项备案的文件。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备案。
        注销分支机构备案,提交《批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提交《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副本和变更后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
        外国合作者法律文书的接收人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书送达委托书备案。
        清算人(变更)备案,应当提交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的清算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