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地名的商标,一定不能注册吗?
带有地名的商标,
我必须不登记吗?
案件详情
本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续展后,该商标专用权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2030年10月27日止。
北京八里贝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八里贝天公司)向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虽然诉争商标中的“巴黎”可以翻译为“巴黎”,但诉争商标仍具有其他要素,相关公众整体上可以将其与地名区分开来。故裁定维持争议商标(简称被诉裁定)。
八里贝天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遂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法院判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克罗伊桑提供的诉争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能够从整体上与地名区分开来。故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了新的裁决。
诉争商标的注册不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故判决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驳回北京八里贝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律条文
https://www.zhucesz.com/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商标标识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等要素组成,如果与整体不同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地名的含义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简析
如何判断地名或包含地名的商标是否可以核准和维护注册?
针对这一问题,结合上述法律规定,需要判断商标是否具有强于地名的第二含义或者与地名整体不同的含义,即商标是否具有应当核准或者保持注册的显著特征。
2.同时,根据克罗伊桑提交的公示报告、年度审计报告、销售经营状况、市场调查报告等证据,进一步强化了诉争商标与地名整体不同的意思表示。
3.此外,基于对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口感、风味、保质期短等判断,公众不会将诉争商标中的“巴黎”与核定使用商品的产地关联。
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不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争议商标虽有地名“巴黎”,但争议商标整体上具有与地名不同的含义,不会导致公众对产地的误解。故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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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署署长(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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