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关于对企业“宽进严管”的要求,工商总局起草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并上报国务院。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工商总局对送审稿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形成了《企业信息公示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充分了解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5月1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通过网站首页左侧“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ii.将意见寄至:北京2067邮政总局。箱(邮编: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企业信息公示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到:qyxx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4年7月17日
关于《企业信息公示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对市场主体“宽进严管”的基本要求,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配套监管制度,强化企业信用约束机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工商总局起草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并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征求有关部门和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行业协会的意见,并赴北京、上海、福建、重庆等地调研,根据反馈意见和调研情况,对送审稿进行了研究修改
,形成了《企业信息公示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28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名称及调整范围
企业信用是在收集、公示和使用企业信息的过程中逐步积累和产生的。因此,送审稿名称改为《企业信息公示条例》。征求意见稿规范的信息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是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企业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法人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第2条和第3条)
二、关于公示制度的建设和管理
征求意见稿首先明确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的关系,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统筹规划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动和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其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工商部门和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相关企业信息;其他部门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信息。其通过其他系统公示企业信息的,应当采取可行的技术措施,实现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互联互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三、关于政府部门的公示义务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政府部门的信息公示义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显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1)企业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质押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第7条]
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企业取得行政许可的信息;(二)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信息;(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第8条]
四、企业的公示义务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企业的信息公示义务:
一是年度报告公示。企业应当自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缴纳出资额、时间和方式;(二)企业职工人数、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三)企业开业、存续、关闭、清算等经营状况信息;(四)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情况;(五)从事网络经营的网站或者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六)企业资产总额、负债、销售额、主营业务收入、利润、净利润、纳税、所有者权益等信息。其中,企业应公示第一项至第五项信息,可自主选择是否公示第六项信息。(第九条、第十条)
二是即时信息公示。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缴纳出资额、时间、方式等信息;(二)行政许可取得、变更信息;(三)知识产权质押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履行前款规定的
公示义务,责令限期履行。[第11条]
五、关于信用约束机制
征求意见稿从以下方面规定了信用约束机制:
一是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对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或通过企业年度报告载明的全部联系方式均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将被记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示风险。(第18条)
二是建立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对隐瞒、伪造公开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企业,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第20条)
三是搭建企名网修复系统。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予以移除作出规定,建立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退出机制,为信用修复留出制度空间。规定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原因自装车之日起3年内消失的,可以申请恢复正常记录状态;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自列入之日起5年内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不予公示。(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