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有相应规定:
第九条票据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规定。汇票的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变更,变更后的汇票无效。票据上记载的其他事项,原记录员可以更改。
变更应由原始记录人签名证明。票据的签发、取得、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扩展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票据记载的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名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汇票上有伪造、变造签名的,不影响汇票上其他真实签名的效力。票据上记载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前在印章上签字的人对原记载的事项负责。
第十五条汇票遗失的,遗失人可以及时通知汇票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人的汇票除外。
参考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