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牵头方:(根据2010年第4号公告)
将债务重组为债务人
股权收购方为股权转让方
资产取得方为资产出让方
被吸收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后生存,新设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资产规模较大
成为分离的企业还是幸存的企业
可以起名XX店,XX工作室等
可以起名XX有限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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