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登记预审程序
第一步:咨询后,接收并填写名称预先核准指定(委托)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提交名称登记材料,领取《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并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第三步:按照《名称登记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创办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股东、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自然人身份证明;预约(委托)函,代理业务申请。
主管企业名称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企业提交的全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核准的企业名称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发给《企业名称不予受理通知书》。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限为6个月。企业因正当理由未能在6个月内完成设立登记的,可以在保留期限届满前申请延长保留期限,延长的保留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登记不由同一机关办理的,企业应当自登记之日起60日内,将加盖发证机关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报送核准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未备案的,其企业名称不受保护。
名称已预先核准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所体现的行业或者特殊组织形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提交审批,而申请人无法提交相应批准文件的,申请人取得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无效。申请人重新申请企业名称的,应当重新申请企业名称预告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