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节水型企业的基本要求;
1.企业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
2.企业用水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和标准,具有合法的水资源准入手续,近3年未超计划用水;
3.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列入禁止、淘汰目录的用水设备、用具的;
4.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落实节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
5.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节水示范带动作用明显;
6.企业建立了完善的节水管理制度,有健全的节水管理机构,配套各生产环节的节水措施,并建立了完整的用水计量和统计管理制度。用水计量器具符合《用水户用水计量器具配置与管理通则》(GB24789)要求,并依法进行检定或校准。节水量可监测、可核实;
7.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境事故,未发生违法行为,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内蒙古节水型企业评价指标体系研究;
量化评价指标主要依据《节水型企业评价指南》(GB/T 7119),包括管理评价指标和技术评价指标两部分:管理评价指标实行分项计分制,共60分;各项技术考核指标必须达到参考值。
管理考核得分52分及以上的,评为自治区级节水型企业。在此基础上,将节水技术先进、用水效率行业领先的企业评为自治区级节水标杆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