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领域,及时、妥善地执行通知提醒程序,对请求权、形成权等民事权利的行使起着决定性作用,直接关系到时效的中断、权利的取得、法律关系的存废等一系列法律问题。就劳动关系而言,如何有效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尤为突出。笔者重点分析了通过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寄送解除通知的法律效力,由此延伸出的一系列通知提醒可以遵循这一做法。
从劳动关系解除权的法律性质看,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情形外,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一条的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在单方意思表示交付时生效,不依赖相对人的承诺。当然,当劳动者根据第三十七条提出解除合同时,此处法律作出了在一定期限内发出通知的程序要求,由此产生了期限前解除意思表示能否撤销的争议,并引发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权利与形成权性质不一致的矛盾。这里暂不讨论这一争议,因为它不影响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在存在法定情形时单方通知解除的法律效力。基于这一属性,如何有效取证证明解除通知书的送达及解除理由,笔者认为,通过中国邮政EMS快递寄送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时在邮寄清单文章内容一栏注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具体解除理由,是实践中最方便、最容易留存证据的方式。有些人可能会提到,也可以用挂号邮局投递。理由是参照《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体通知职工返回单位并对逾期不返回的按自动辞职或旷工处理的批复》(劳办发(1995)179号),“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询价回执上注明的送达日期为送达日期”,但邮寄挂号邮件时,邮寄单封面上不能写上内容,所以要挂
3号回执中没有内容项,这说明当双方对发送的内容产生争议时,往往会陷入举证的困境。
在实践中,笔者经常遇到这样的疑问。当事人怀疑对方故意拒绝签收该怎么办,也有人询问是否可以通过其他快递公司同样的方式邮寄。在此,笔者从以下三点进行分析:
邮寄是权威的--因为它是唯一合格的寄件人
在我国,邮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垄断,中国邮政是唯一具有信件寄递资质的主体。根据《邮政法》第五十五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邮政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5号,以下简称《邮政细则》)第四条“未经邮政企业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信件、明信片或者其他信件性质物品的寄递业务,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信是指以信封形式传递的密封信息的载体。其他具有字母性质的物品,是指以符号、图像、声音等方式传递信息的载体。具体内容由邮电部规定。“可见,如果擅自选择其他快递公司邮寄,寄出的信件有效性可能会受到质疑。
交货可靠--因为其拒收被视为交货
因为解除权的性质决定了解除的表述在送达时生效,相对人无需作出承诺或意见,所以只要在邮寄票据上明确写明内容,对方当事人知道即可,拒收行为是在其知道内容之后,即使拒收也不影响解除合同通知的效力。寄件人可通过EMS官网查询投递记录和签收。拒收无法投递的,邮政部门应当退回原件,寄件人可以要求出具回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快递员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4)13号,以下简称《邮寄送达文书规定》)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本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绝提供送达地址的,送达
地址变更未及时通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理人拒绝签收的,诉讼文书未被受送达人实际收到的,以文书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法院快递也是中国邮政EMS的载体物品,可见该原则也可以适用于撤销通知书的送达。
此外,即使相对人以不是自己签收为由否认收到通知,也可以根据EMS送达的可靠性予以驳回。根据《邮寄送达文书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送达:(一)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盖章;(二)收件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由其法定代理人签收;(三)收件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组织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工作人员为其签收;(四)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签收;(五)收件人指定的代理人代签;(六)收件人与其共同生活的成年家庭成员签收“。
根据《邮政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除邮电部另有规定外,邮件应当按照下列方式投递:(一)按地址投递城镇居民邮件,按收件人地址投递到平房院落门口或者建筑物底层的信箱或者收发室。本单位、附属于本单位的机构和个人以及单位内宿舍用户的邮件应当送达本单位收发室。收发室应设在大楼的底层,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地点的,应当约定统一的收件地点“,可见,EMS的投递方式有严格的规定可循,特别是当投递对象为单位时,必须投递到该单位收发室,这才是有效的投递情形,EMS邮寄单、寄递信件复印件、邮件投递回执单等证据,经工作人员提示,可以形成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概率很大。即使用人单位辩称邮件送达其工商注册地址并成功签收,实践中也不予采纳。
举证方便--因为可以倒置举证责任
劳动关系解除发生争议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主张变更、解除、终止、撤销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更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当解散决定由用人单位作出时,用人单位必须对其解散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因此,证明通知解除的程序已经履行以及解除的具体事由是厘清争议的关键。
在这个问题上,如果当事人正确选择并适用EMS邮寄撤销通知书,很容易在举证问题上抢占先机,甚至造成举证责任倒置的效果。以《劳动合同法》第38条为例,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时,将在下次劳动仲裁中主张经济补偿金。根据证据规则,此时劳动者应当就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主张及解除的理由,特别是解除通知已经到达用人单位的事实进行举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致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催收借款通知书,但无证据证明保证人签收或拒收该邮件。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请示》([2003]民二塔字第6号)的答复“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债权人能够提供快件存根和内容的,除非保证人有相反证据推翻债权人提供的证据,否则视为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根据《证据规则》第九条规定,”当事人不需要证明下列事实:……(三)根据法律或者已知事实以及日常生活经验规律可以推定的另一事实;……前款第(一)、(三)、(四)、(五)、(六)项,除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可见劳动者通过E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