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冒用公司名义招揽客户,侵权!
王某原系某运输公司员工。他在离职半年内成立了新的运输公司,并在多个网站以原公司名义发布了一系列信息,但信息中载明的联系人和电话均为王某本人。
一是企业名称权,是指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在核准登记区域内对其企业名称享有的专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享有使用其企业名称进行民事活动、阻止他人在核准登记区域内注册同一企业名称、制止他人假冒其企业名称等民事权利。盗用、冒用他人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造成损害的,构成侵犯企业名称权。
二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明确禁止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导致人以他人商品的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在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如果员工在短时间内离职,利用与上一企业的关系或者获取的信息,开办与上一企业经营范围相同或者相近的新企业,盗用、假冒企业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进行宣传,会造成社会公众对相关商品和市场主体的误解,损害上一企业的商业利益。具体到本案,王某未经原运输公司许可,擅自使用其企业名称从事经营宣传活动,使他人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产生误解,其行为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原公司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构成对原运输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在类似案件中,应当根据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确定。侵权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和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确定。此外,赔偿额
还应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