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后,出具《受理通知书》或《申请材料接收表》;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充的全部材料并出具告知书。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核实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制发《企业登记材料需核实事项通知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除申请材料实质内容需在1个工作日内核实外,申请人可持《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证窗口换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缴,维护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的各种税种的征收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征收、暂停征收、减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或者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税款、代收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