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宁市伶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宁市东葛路24号沿街3号、4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杨丽,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曾子豪,单位:南宁伶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广西南宁伶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169号南宁金桥农产品批发市场3栋1楼2号1号商铺(酒店大堂东侧),
法定代表人:谭志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谭志旺,单位:广西南宁伶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6月10日,本局收到申请人的企业名称纠纷处理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法予以受理,并下达《企业名称纠纷受理通知书》(南核准企业名称首字(2020)1号)和《企业名称纠纷答复通知书》(南核准企业名称答复字(2020)1号)。我局于2020年7月6日向广西南宁伶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企业名称纠纷答复通知书》(南核准企业名称答复字(2020)1号),2021年5月20日,我局向广西南宁伶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企业名称纠纷答复通知书》(南核准企业名称答复字(2020)1号)。截至目前,广西南宁伶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尚未提交名称纠纷答辩相关材料,现该企业名称纠纷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争议名称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使用,并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03年3月25日经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自合法经营以来,已成为南宁餐饮业的一面旗帜,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广西南宁伶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未与申请人有任何隶属关系、未经申请人许可的情况下,违法使用与申请人读音相同的名称。
同为餐饮服务,明显误导顾客,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它们成立时间晚于2019年8月23日的申请人。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申请依法确认被申请人的企业名称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使用,并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23日,被申请人通过全程电子化系统在线验证名称并提交设立申请材料,成立广西南宁伶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南宁伶俐餐饮有限公司读音一致。
本会认为,广西南宁伶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南宁伶俐餐饮有限公司的名称应当判断为近似。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因其企业名称与他人企业名称近似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使用企业名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局决定如下:
经确认,纠纷中的广西南宁伶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系不恰当的企业名称,应予以纠正。责令被申请人自领取本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注销或者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服本裁决书的,可以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
2021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