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职工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职工不满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报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裁减人员方案:(一)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条件发生其他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保留下列人员:(一)与单位订立期限较长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与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家庭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赡养的老年人或未成年人。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裁减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