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一)网上申请经营范围:依法需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的新设企业名称,主要包括:内资公司、内资非法人企业法人、外资公司、非法人外资企业法人等。
(二)现场申请业务范围:新设内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总局现场受理范围:带有“中国”“中华”“全国”“全国”“国际”字样或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全国”字样的企业名称,以及其他需要总局现场受理的企业名称。
(三)现场申请业务范围:新设外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各地局现场受理范围:依法需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的外资公司和非公司型外资企业法人。
II.项目审查的类型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业务。
三。审批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2006年12月18日修订)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公司登记机关。”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第十八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四、受理机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注册局企业注册大厅
V.决策机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注册登记局名称登记管理处。
VI.审查事项的类型
预审和事后审批。
七。数量限制
申请人设立企业数量不限。为规范恶意申请企业名称、占用名称资源,同一投资人申请已获批准但未办理企业登记的行为
注册名称不超过5个。
八。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IX.禁止性要求
参照《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定》和《企业名称相同近似管理规定》执行。
十、申报材料目录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人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所有投资者资格证书复印件(如文件为外文,应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译文)。
其他有关文件和证明。说明:
1)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备案,可登录中国企业登记网
5()下载相关表格。
2)提交的申请表等申请材料使用A4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字,或加盖公章或由其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签字。
十一、业务办理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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