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年5月15日人身险部文章类型:原件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1)57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重要部署,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更好服务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积极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银保监会决定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期限和范围
自2021年6月1日起,在浙江省(含宁波市)、重庆市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为一年。
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包括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试点内容
(一)试点保险公司要创新开发投保简单、缴费灵活、收益稳定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消费者年满60周岁及以上方可领取养老金,领取年限不短于10年。
(二)试点保险公司要积极探索服务新产业、新业态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需求。允许相关企事业单位以适当方式、依法合规为上述人员提供缴费支持。
(三)试点保险公司应探索建立与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长期发展相适应的内部管理机制,包括长期销售激励考核机制、风险管控机制和长期投资考核机制。
(四)鼓励试点保险公司在有效隔离风险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发展与养老、照护服务相衔接,满足差异化养老需求。
三、试点要求
(一)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发挥保险优势,推动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规范发展。
(二)各总公司要统一领导,加强制度建设,加大资源投入,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完善与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经营相适应的治理结构、管理模式、考核体系和风险管控要求。
(三)各公司扎实准备,按要求报送试点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试点启动后,各公司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进展情况报送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和试点地区银保监局。
(四)各公司要立足消费者需求,合理制定业务发展规划,稳妥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审慎开展经营,加强合规管理,做好消保工作,始终守住风险底线。
(五)试点地区银保监局要做好政策解读和指导,密切关注业务开展,加强业务监管,及时总结和动态评估试点经验,对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
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计划书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2021年5月8日
附: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附件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计划
I.产品概况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领取60周岁及以上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产品设计分为积累期和征集期两个阶段,征集期不得短于10年。产品采用账户管理,账户价值计算和费用收取公开透明。
二、支付方式
通过采取灵活的缴费方式,保险公司可以收取初始费用,消费者缴纳的保费扣除初始费用后全部进入个人账户。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费用金额、账户累计金额、销售渠道等进行赔付
平等设定差异化公平合理的费用标准,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对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允许相关企事业单位以适当方式、依法合规为上述从业人员投保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提供缴费支持。企事业单位缴纳的相关费用扣除初期费用后,全部进入个人账户,权益全部归个人。
三、积累期和收集期设计
在积累期,采用“保障+浮动”的收益模式,保险公司应为消费者提供一个以上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组合。不同投资组合的保证利率可以不同,但不得超过人身保险新产品法定准备金评估利率的上限。投资组合的保证利率一经确定,不得调整。组合收益水平应反映保险公司的投资能力和实际投资收益。保险公司应当按年度结算组合收益,以每年12月31日24时为当年组合收益结算时间,并在1月前6个工作日内确定并公告上一年度组合的实际结算收益率。在两个投资组合收入结算日之间的特定日期的投资组合收入是从最近的投资组合收入结算日至该日期按保证利率计算的收入。
在积累期内,保险公司应为消费者提供投资组合转换功能,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一定期限内的转换次数、转换时点和转换费收取标准。
消费者只有在年满60岁时才能领取养老金。保险公司必须为消费者提供定期领取(领取期限不短于10年)、终身领取等多种方式选择。保险公司应当制定专属的商业养老保险养老金领取折算表(以下简称折算表),可根据预定利率和生命表的变化及时调整,并在公司官方网站显著位置公布调整后的折算表。保险公司可提供以下转换表锁定方式供消费者选择:
(1)消费者签订保险合同时锁定当前转换表;
(二)消费
当用户达到约定的起始年龄时锁定当前转换表。
转换表一旦锁定,就无法调整。消费者开始领取养老金后,不得调整选定的养老金折算标准。养老金可以与养老和照护服务相衔接,但必须单独签订相关服务合同。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适当机制,有效控制金融市场短期波动对投资组合长期稳健管理的影响,体现养老基金长期管理和安全管理的要求。
四、保险责任
包括身故责任和年金责任,鼓励保险公司以适当方式提供重疾、护理、意外等其他保险责任。其中,消费者在保险合同期限内身故的,赔偿金额不得低于积累期内账户价值,且不得低于剩余部分保障领取、年金转换时账户价值减去领取期内领取金额的较大者,累计赔偿金额不得低于领取期与积累期转换时账户价值。其他长期养老金领取方式,累计给付金额不得低于消费者尚未领取权益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