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同意对下列投资者的出资额、注册资本(单位、币种)和住所的企业名称进行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资人名单、注册资本及比例:注:1。本通知在保存期届满后自动失效。2.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时,应将本通知书报送登记机关,存入企业档案。3.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时,有关事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登记机关对本通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不予登记。4.企业名称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报经审批。未提交审批文件的,登记机关不得对本通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进行登记。5.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登记不由同一机关办理的,登记机关应当自企业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报送名称预先核准机关备案。未备案的,企业名称不受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