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烟草专卖法律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以买卖、出租、出借等方式非法转让。经营者发生变更的,由原被许可人到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办理注销、停业等相关手续,新经营者依法重新申领营业执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相关许可后,在许可许可范围内开展相应零售业务。
资源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法)
第九条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不得转让,但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除外。
个体工商户条例(行政法规)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新经营者应当在注销登记后重新申请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中变更经营者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
第六条第一款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以及烟草专卖品的进出口和对外烟草制品的购销,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具体政策)
第二十四条被许可人在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的,应当及时申请停业。
因涉嫌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立案侦查,尚未结案的,烟草专卖局可以暂缓停业申请。
第一名
第四十条经营场所已经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核发其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