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绩
8月,上海市工商局稽查总队接到上级交办线索,称国内某企业未经联合国授权,在对外宣传中使用联合国名称和会徽。经查,自202年至案发,当事人未经联合国授权同意,在官网、微信公众号、微博、宣传资料、报名协议中使用“联合国”“联合国”等名称、会徽,宣传、招募、组织人员赴美参加其举办的“联合国世界青年峰会”,费用共计600余万元。办案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责令立即改正,并处4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分析
1.本案是虚假宣传还是禁止商标违法?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定性为虚假宣传。当事人主要从事文化交流和会议会展业务,未经联合国授权和同意,为宣传该组织举办的所谓“联合国世界青年峰会”,在其官网、微信公众号、微博、宣传资料、报名协议中大量使用“联合国”“联合国”名称和会徽,使消费者误以为峰会是联合国授权举办的。当事人系《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经营者,上述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所指的虚假宣传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定性为商标禁止违法行为。本案中,当事人与美国友好城市促进会签订相关协议,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参会人员赴美参加联合国世界青年峰会。实际行程安排与峰会前官网、微信公众号、微博及宣传资料中的宣传内容基本一致。缔约方与中国
美国友好城市促进会关于举办峰会的转账记录和邮件往来表明,当事人没有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主观故意。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当出现法律竞合时,应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适用商标法进行处理。商标是用于识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标志,其显著特征是帮助消费者将其所代表的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分开来。本案当事人在未经联合国授权同意的情况下,在经营活动中擅自使用联合国名称、会徽,无论主观上是否具有使消费者误以为峰会是由联合国举办的故意,实际上具有使消费者将其举办的峰会与联合国联系起来的效果。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禁止使用国徽、官方检验章和政府间组织会徽”的规定,中国作为成员国,应对联合国标志和会徽给予商标保护。本案中,因联合国标志、会徽未在中国注册为商标,不属于注册商标,当事人违法使用联合国名称、会徽的行为不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但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商标禁止的违法行为。二、非法经营额如何计算,对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将未注册商标用作注册商标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通知。违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应借鉴《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根据《解释》第十二条关于“非法经营额”的规定,非法经营额以当事人在非法使用联合国名称、会徽的过程中,制作其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宣传资料、注册协议用于广告宣传、吸引参会人员等所发生的费用为计算依据。根据上述观点,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应参照《商标法》第六十条关于非法经营额计算方法的规定。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在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时,应当考虑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未销售的侵权商品价格、实际销售侵权商品的平均价格、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营业收入以及其他能够合理计算侵权商品价值的因素。虽然不是注册商标,但联合国名称和会徽具有很强的识别性,能够识别服务,因此可以与服务商标相比较。本案中,当事人未经联合国授权,非法使用联合国名称和会徽,目的是误导公众认为其举办的峰会与联合国关系密切,最终获取更多利益。当事人向参会人员收取每人https://www.zhucesz.com/万元至https://www.zhucesz.com/万元不等的服务费,共获得经营收入600余万元。因此,在本案中,600万元以上的营业收入应全部认定为非法经营额,并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办案经验
一是快速反应,利用好杭州G20峰会前夕的合力作案。接到线索后,办案机关迅速启动应急处置机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联合公安、民政部门迅速掌握了当事人涉嫌冒用联合国名称、会徽的直接证据。同时,严格把握案例,认真分析,适用国际法《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以及商标法这一国内法对当事人进行有理、有力、有节的教育,使当事人及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愿接受处罚,从而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最大限度地降低本案的负面影响,树立执法权威。二、有效规范商标使用本案是新《商标法》实施以来我国首例涉及联合国名称、会徽的商标禁止案件。《商标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章和其他标志,除非经该组织认可或者不易误导公众,否则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如果对类似各方擅自使用政府间国际组织名称和会徽的行为予以纵容,社会上类似搭便车的违法行为就会越来越多。该案的查处具有标杆意义,对潜在的类似违法行为是一种震慑。三是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避免舆情发酵本案涉及消费者数量多、金额大。办案机关在快速办结案件的同时,毫不放松对消费舆情的关注,主动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通报相关情况,督促当事人做好参与人员安抚和退赔工作,切实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秩序稳定。
-上海市工商局稽查总队陈健何树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