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企业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必须提供本公司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否则不得认定为税务凭证。税号较长,不方便记忆,税务总局推出微信版小助手,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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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出“温馨提示”,点击“确定”;
点击“添加发票抬头信息”并进行编辑。注意,企业名称、税号是必填项,地址、电话、开户行、账号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的必填项,开具普通发票时不是。编辑成功后点击“保存”;
立即生成发票抬头二维码,前面填写的开票信息保存成功。需要开具发票时,只需打开小程序,让卖家扫描下方二维码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