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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已故人姓名当公司名称

发表日期:2022-10-30 14:38:10

        关于名人姓名商标你需要知道什么
        总结梳理了商标申请和保护实践中易被流言蜚语的“名人名”名称容易困扰的几个具体问题。
        作者蒋丽梅上海锦天城(北京)办事处
        编辑布鲁斯
        最近,我频繁遇到个人姓名、商标申请文件的编制和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意见》答复的咨询。笔者结合办案实践经验和调查结果,对本文进行总结,供感兴趣的朋友参考。
        实际上,姓名权保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形成了双重保护格局,即民法保护人格权意义上的姓名权,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专门法律保护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的商品化权益。在此框架下,专家学者更加关注姓名权商业化权益的保护边界。但笔者仅对商标申请和保护实践中易受“知名名人”姓名(以下简称名人姓名)困扰的几个具体问题进行归纳和梳理。
        (一)名人姓名申请为商标是否必要?如何申请避坑?
        短视频、直播时代,包括网红、艺人、知名企业灵魂创始人在内的知名名人的个人IP变得日益重要,他们的名字形成了具有极高商业化权的品牌。名人姓名商标注册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具体到名人姓名商标注册实践中需要考虑:谁作为申请主体,非名人申请在申请阶段是否提供名人授权以及如何授权避免损害名人利益。
        要回答谁是申请主体的问题,我们来看看名人是怎么做的。笔者调查发现,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申请了156件刘强东商标,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了46件董明珠/董明珠门店
        商标,北京金山软件公司申请注册雷军商标约58件,小米科技有限公司申请雷军超级杯商标约17件,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申请马云商标约16件,小马基金会有限公司申请小马基金会马化腾基金会商标约2件,仅小马本人以个人名义申请小马商标约6件。显然,名人姓名商标既可以直接以名人本人名义申请,也可以以名人所在关联企业名义申请,以后者名义申请的情况也不少。
        对于非名人的商标申请,是否在商标审查阶段提交授权文件?根据笔者的实践经验,没有必要,但建议提前准备并提交申请,避免官方拒绝或更正。虽然在提交商标申请时可以选择提交或不提交相关授权文件,但商标局会在实体审查阶段主动对名人姓名、商标进行权利审查(不排除遗漏),认为权利存疑时出具《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应授权或者证明文件,否则可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直接驳回。[1]如果近期第三方申请的谷爱凌名称商标申请被驳回,可能就是这个原因。在下文提到的李子柒商标案中,杭州伟年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李子柒等商标,也很可能因为与李子柒的纠纷无法提供授权文件而被商标局以上述理由驳回。
        同时,商标局对上述授权文件和/或证明文件的形式要件没有特别严格的要求,不要求提交详细的授权协议和单方授权文件,也不强制要求对授权文件进行公证或认证。在答复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意见的部分案件中,名人本人单方出具的声明书或授权书电子版、名人本人及
        公司申请人关系证明文件电子版已被商标局受理,相关商标顺利通过审查。
        至于如何授权保护名人姓名权,相信可以从2021年闹得沸沸扬扬的李子柒商标案中得到一些启示。
        李子柒商标的主要申请人包括杭州微念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和四川子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前者的李子柒商标申请被驳回。天眼查等公开信息显示,李子柒(原名李佳佳)仅持有四川子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49股,杭州微念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51股,为实际控制人。李子柒本人实际上失去了对自己名字和商标的控制。李子柒能否在与杭州伟年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李子柒品牌争夺战中胜出,将主要取决于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条款中关于姓名权授权的具体约定。但从商标注册角度看,商标注册一经核准,注册人即被视为名人姓名商标的权利人,民事所有权转移需要商标局核准转让并出具核准证书后才能生效,并基于该商标进行商业许可。因此,如果以公司名义申请名人姓名商标,应充分结合本人对公司的控制权等因素,对授权的期限、授权条件、授权终止的条件和效力作出明确的书面约定,特别是在什么情况下名人有权要求公司无条件将商标转让给名人或其新公司,公司无条件配合出具转让文件。
        (2)已故名人姓名的商标保护
        已故名人的姓名仍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其姓名和形象仍然具有较高的品牌价值,仍然有必要进行商标注册和保护。但实践中令人纠结的问题是:谁能成为商标申请的权利主体?对已故名人的注册商标提出异议或无效的理由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可以主张权利的主体应包括已故名人的继承人,如配偶、子女、父母等,可能的管理人、执行人以及前者授权的主体。如李兴发商标权纠纷行政纠纷案,主张权利的主体是李兴发的儿子[2],迈克尔·杰克逊案,主张权利的主体是其遗产管理人和被执行人授权的胜利国际公司(作为利害关系人)。[3]因此,如果需要以已故名人原所在公司的名义申请相关商标,证明权利就会略显复杂。可能的文件是前述主体的授权书和/或名人的遗嘱。
        扫码进入知产宝查看上述裁判文书
        (2010)高行仲字第1503号
        (2016)京杭中878号
        同样令人困惑的问题是:对恶意抢注的已故名人姓名提出异议并予以无效的正当依据是什么?是否可以基于姓名权立案,何时可以基于姓名权立案?
        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构成在先权利的姓名权明确规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