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相应规定: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规定记录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确保其完整和安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至少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缴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扩展信息: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四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符合省级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的普通门诊、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和住院费用。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居民在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两次及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开始,起付标准减半不降低,基层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执行起付标准减半政策。
第二十五条按照总额预算、过程管理、超支分担、结余留用的原则,结合基金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全面推进总额控制支付。推进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等复合型支付方式改革。
参考百度百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