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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业公司名字转让

发表日期:2022-10-31 10:17:50

        商标转让后无效,毛贡酒索要89万转让费二审被驳回
        某公司重金收购申请中的商标,但该商标最终被宣告无效。会不会有点“惨”?
        作者:布鲁斯
        编辑布鲁斯
        这家企业湖南毛公酒业公司(以下简称“毛公酒业”)正在索要“毛公酒”商标转让费89万元,近日被法院终审判决驳回。
        “打不过就买”?
        毛公酒业官网显示,其前身为长沙市民政局所属国有企业长沙古泉酒厂。1994年更名为湖南毛公酒厂,2012年正式更名为湖南毛公酒业有限公司。
        近年来,毛公酒业公司因“毛公酒”商标不断卷入相关纠纷。
        但这家公司与市场上销售的毛公酒产品无关。那么这家燕子公司申请“毛公酒”商标的用意何在?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的二审判决中,可以管窥个中缘由。
        原来,2011年4月,燕子公司与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案外人华泰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签订《开发毛公酒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开发毛公酒系列新产品。燕子公司提供了新产品的批文、商标、注册名称并委托华泰公司生产。
        然而,燕子的商标注册申请并不顺利。起初,商标局驳回了这个商标。但该商标经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初步审查通过,商标局于2013年6月发布初审公告。
        对此,案外人韶山毛公酒厂和毛公酒业公司于2013年8月分别提出异议,认为燕子公司属于抢注行为。
        但或许是为了保证“全面性”,201年,毛公酒业公司与燕子公司签订了《商标转让合同》,约定燕子公司将其申请注册中的第33类“毛公酒”商标转让给毛公酒业
        公司及毛公酒业公司支付100万元(其中10万元以批发价“毛公”白酒支付)。毛公酒业公司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货款50万元,收到商标局《商标提交清单》后支付货款39万元。
        谁能料到,这份合同竟成了引发这场纠纷的“万恶之源”。
        付了钱买了一个孤单的人?
        合同签订不久,204年6月,毛公酒业公司申请的“毛公酒”商标被驳回。但经原商标审查鉴定委员会复审,这一商标最终被一审公告。此后,尽管有异议,该商标仍被注册,并从韶山毛公酒厂的无效宣告请求及其两审行政诉讼中幸存下来。2021年4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韶山毛公酒厂的诉讼请求(下文详细介绍)。
        毛公酒厂申请的“毛公酒”商标注册成功,但从燕子公司买来的“毛公酒”商标却出了“大问题”。
        企名网商标流程信息显示,对于这个原属于燕子公司的“毛公酒”商标,案外人韶山毛公酒厂提出的唯一异议申请并没有停止其注册--这个第33类“毛公酒”商标于7月获得核准注册。此后,案外人韶山毛公酒厂启动了请求无效宣告程序。
        然而,此时商标权利人已是茅贡酒业公司。
        曾经的异见者,变成了权利人--毛贡酒公司的立场当然也来了个180度大转弯。不过,这一次毛公酒业公司没能占得上风:韶山毛公酒厂于2017年12月成功地被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这一商标无效。(毛公酒业公司OS:虽然…,为什么受伤的总是我?)
        毛公酒业公司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最终,法院于2019年3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原申请人燕子公司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
        他人已使用并对该商标有一定影响“,驳回了毛贡酒公司的诉讼请求。
        异议无果,他花了很多钱购买,但最终被宣布无效。不知毛贡酒公司负责人作何感想。
        原申请人燕子公司于2018年1月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经过一次名称变更后获得批准。
        毛公酒业公司于是把希望寄托在索要已经支付的商标转让费上,将燕子公司两名股东诉至法院,这就是终审判决的案件。
        89万元的转让费该不该还?
        2019年8月12日,毛公酒业公司向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商标转让合同无效。燕子公司股东向毛公酒业公司偿还商标转让费89万元,并以此为基础,按照年利率6支付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
        长沙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燕子公司与毛公酒业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对宣告无效前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效力。因此,对于毛公酒业公司要求确认案涉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退还89万元商标转让费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毛公酒”商标被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后,燕子公司未退还商标转让费的行为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故判决其股东予以返还。
        一审中,虽然两位股东认为该案已过诉讼时效,但法院表示,是2019年3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宣告“毛公酒”商标无效后,才最终认定的,因此诉讼时效未过。
        但在燕子公司两位股东看来,燕子公司申请注册“毛公酒”商标是有发展规划的,也使用了该商标。签订合同时,燕子公司
        商标异议已告知毛公酒业公司,后者接受,燕子公司也履行了合同义务。随后发生的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因毛公酒业公司未告知争议事实或请求协助举证而败诉。商标无效的“账”绝不该算在燕子公司身上,更不能要求股东承担还款责任。
        因此,燕子公司股东提出上诉。
        二审中,该案判决结果发生了变化。
        关于合同效力问题,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与一审法院结论一致,但观点略有不同。
        二审判决认为,毛公酒业公司与燕子公司签订的《商标转让合同》,实质上转让标的物不是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是燕子公司基于商标注册审查中遵循的“申请优先”原则所享有的有利法律地位,且该合同是双方主观真实的约定,不存在合同法所列无效情形,应当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