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
11月20日,中国基金业协会表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为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现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据悉,《指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从适用范围看,通过合同、合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组织形式募集的私募投资基金命名适用《指引》要求。
根据具体命名要求,根据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不得明示,暗示基金投资活动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含有可能误导或者混淆投资者判断的“安全”“保险”等字样,不得违规使用与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不匹配的“高收益”“无风险”等表述。同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不得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预测投资业绩或者使用夸大、误导基金业绩的词语。
此外,《指引》要求,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应当载明反映基金业务类别的字样,并应当与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约定的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等保持一致。例如,“股票投资”“混合投资”等体现特定投资领域特征的词语可以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名称中使用。未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征的,应当使用“证券投资”字样。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名称中,也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并购投资”等字样,以体现特定投资领域的特征。未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的,应当使用“股权投资”字样。对于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的名称,《指引》也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指引》还表示,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新申请的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和新设立的合伙制、公司制私募投资基金(营业执照中)
“成立日”为准)的相关命名事项按照指引执行,但在此之前已完成备案或提交备案申请的私募投资基金,可以按照指引及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的相关约定调整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并据此办理基金重大变更和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