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芮毅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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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翼6月8日消息,近日,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科技厅印发了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文件,对此类机构的举办者、名称设置、启动经费、培训场所基本条件、从业人员等作出规定。
在名称设置方面,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外文名称需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不得使用“国际”“世界”“全球”“中国”“中华”“国家”“中央”等字样。
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30万元。资金必须经法定机关核实,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
培训场所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实施一对一教学的教学点或培训机构建筑面积不低于150平方米),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
以下是文件全文:
河北省非学科类(理工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范围的通知》等文件,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非学科类(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引导科技类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培训质量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所称非学科类(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社会组织、公司或个人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或批准,在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举办的,不具备
颁发学历证书的自然科学领域科学探索和科学普及的校外培训机构。
本标准不适用于线上培训机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体育舞蹈培训机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机构、职业资格认证、生活技能培训、家政服务(含托管看护)等非培训类市场服务机构。
二、设立条件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与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的举办者;(二)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四)有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法定代表人、行政领导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五)有与培养类型、层次、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六)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培训)计划和教材;(七)有符合国家标准、与培养方案和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设施设备;(八)与培养方案相匹配的学校经费;(九)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机构设置
(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无违法犯罪行为,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2.举办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超过70岁。3.中小学校及其在职教师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不得控股、参股、实际控制科技培训机构。
(二)机构名称1。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名称
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国家行政法规的规定。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外文名称需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名称不得含有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德、不符合民族宗教习俗的内容。歧义或引人误解的词语,不得使用“国际”“世界”“全球”“中国”“中华”“国家”“中央”等词语,不得使用带有中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政党、社会团体、军队等编号的名称,不得使用大学、学院、中学、小学、幼儿园等词语。2.营利性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一般表述为:XX(名称明确到具体培训项目,如科技类等)培训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非营利性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一般表述为XX(名称明确到具体培训项目,如科技类等)培训中心。3.本标准实施前已登记注册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名称符合上述要求的,可继续使用。
(三)党组织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训机构符合设立党组织条件的,应当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参与培训机构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
(四)启动资金和经费保障科技型校外培训机构要有与其培训项目、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稳定经费。注册资本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30万元。资金必须经法定机关核实,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
(五)决策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依规设立决策机构,制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行政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
构图。已经建立基层党组织的,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决策机构。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IV.场地设施
(一)培训场所科学技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项目、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并符合下列条件:1.举办者应当提供与培训类别、规模相适应、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和设施。地方产权清晰。租赁的,租赁期限不得少于2年。2.用于小学生训练的教室原则上不超过3层(一、二级耐火等级)或2层(三级耐火等级),用于中学生训练的教室应在5层以下。并不得将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作为培训场所。3.实行“一点一证”,固定独立的场所或培训点只能申请设立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不能与学科类培训机构合并使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或增设分支机构、培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