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可以。由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具有可复制性、不可回收性等特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能一经开具即作废。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后,如出现开票有误、销售退回或销售优惠等情形,应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无需退回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第二十条同时发生下列情形的,本规定所称无效宣告的条件为:(二)领取退回发票和抵扣发票的时间未超过销售者开票当月;(2)卖方没有抄税记账;(三)购买方未经认证或认证结果为“与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同时符合上述条件才能作废,且该公司取得的发票已经认证,不符合上述作废条件。根据本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如出现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注销条件的,或部分销货退回、发生销售折扣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申请表对应的蓝色专用发票由税务机关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