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章与开票方名称不一致是什么?企名网为大家整理了以下内容。
在任何情况下,发票专用章的名称应与销售者名称一致,如果单位名称发生变更,如果更名后的单位在完成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后不重新刻制新章,继续使用印有旧名称的发票专用章,就会造成盖章单位名称与收款人名称不一致,属于违反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未按照规定开具内部罚单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如果是虚拟开发票,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
买方信息错误
买方名称不规范,如将“XXX有限公司”误写成“XXX公司”;未按规定填写税号。
归一化运算
应向购买方索要完整规范的姓名和税号,逐字逐句核对。下列情形暂可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一)电子商务、成品油经销商等使用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业,可暂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可按企业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2)采购人为国外客户开具的出口发票;
(三)采购人开具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发票;
(四)购买方为个人消费者或者个体工商户开具的普通发票;
(五)无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的发票(手工票等)。
政策依据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者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当在“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填写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使用。--“
关于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16号)
不正确填写商品或服务和服务的名称栏
不根据实际销售情况,按照客户要求,将“餐饮服务”开列“会议费”报销;未按规定填写正确的货物和服务税收分类代码,将“珠宝*金项链”变成“钢铁*金项链”等。
归一化运算
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出具并严格使用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代码。
政策依据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内自动显示打印货物和劳务税收分类代码对应的简称。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45号)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发票内容,不得按购货方要求填写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销售平台系统在后台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应与实际交易一致。不一致的,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关于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16号)
我来告诉你发票章和开票方名称不一致的地方是什么。无论何种情况,发票印章和开票方名称应当一致。单位名称变更的,变更后的单位补办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后重新刻制印章。看完不懂的,可以继续和编辑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