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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机构公司名称后缀

发表日期:2022-10-31 11:19:49

        近日,成都市教育局发布关于征求《成都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成都市教育局官网截图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涵盖了适用范围、举办者、名称、开办经费、场地设施、专职教师等内容,结合最新出台的“双减”政策,进一步明确了标准,比如规定未经区(市)县教育审批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含个体工商户)不得以托管、家教、自学辅导、研学旅行、夏令营、思维素养、国学素养、教育咨询、文化传播、“众筹私教”“节约班”等名义开展学科类培训。
        目前,这份《公开征求意见稿》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如有意见建议,可于10月10日前反馈至成都市教育局。
        联系方式:来信请寄成都市锦城大道366号成都市教育局法规处,邮编:610041;电子邮件:cdjyfgc。
        校外培训机构的范围有哪些?
        为中小学生和成年人实施纪律培训的机构
        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稿,成都拟明确《指导标准》的适用范围,即面向中小学生和成人实施学科培训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包括道德与法治、语文、外语、数学、物理、化学、历史、地理、生物等中小学学科培训,成人高考助考、高考助考、CET(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助考、考研助考(含GRE、LSAT、GMAT等)助考、CET助考、雅思助考、托福助考等成人助考科目。
        来源|视觉中国
        但不包括线上学科培训机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即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助机构和成人高等教育面授、信
        教学、广播电视教育、现代远程教育等助学机构),以及职业资格认证、技能鉴定培训等机构。
        同时,拟规定国家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教研机构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培训机构。实施国家承认的教育考试的机构,不得举办与其实施的考试相关的培训机构。上市公司不得以股票市场融资方式投资培训机构,不得以发行股份、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培训机构资产;外资不得通过并购、委托经营、连锁加盟、利用可变利益主体等方式举办或参股培训机构。
        未经区(市)县教育审批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含个体工商户)不得以托管、家教、自学辅导、研学旅行、夏令营、思维素养、国学素养、教育咨询、文化传播、“众筹私教”“储蓄班、团课”等名义开展学科类培训。
        培训机构举办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向区(市)县教育审批部门提出变更;逾期不变更的,由区(市)县教育部门、审批部门责令变更。举办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举办民办学校条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应当报区(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培训机构如何命名?
        不得冠以“国际”“全球”等名称
        在培训机构名称方面,公开征求意见稿规定,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反映学校的类型、层次和行政区域。一般由“成都市(市)+区县”或“区(市)县”行政区划名称、字号、学校类型(培训、补习、专升本学校等)组成
        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外文名称应当与办学许可证和核准登记的中文名称一致。不得擅自变更、简化名称,不得使用已撤销的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
        图形来源
        视觉中国
        培训机构字号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不得使用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群众团体名称、军队番号和中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使用字母、阿拉伯数字、注册学校名称、简称或具体称谓。不得使用个人名称(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使用“中国”“全国”“中华”“华夏”等字样(经国务院或授权机关批准的除外),不得使用“国际”“全球”“亚洲”“美洲”“澳大利亚”等字样,不得使用外国国名和国际组织名称;不得冠以“华北”“华东”“东北”“西南”“华西”“巴蜀”等地区及其变体;不得冠以“示范”“旗舰”“精品”“标准”“实验”“双语”“英美”等与实际不符或容易误导的字样。未经授权,不得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字号,误导公众。
        教学点名称应当以所属培训机构全称为前缀,以“教学点”为后缀,不得使用“学校”“中心”“分校”“分中心”“校区”为后缀,不得简化前缀。
        培训机构启动资金有哪些要求?
        租赁场地办学启动资金不得低于
        《征求意见稿》要求举办者申请筹建、设立培训机构,应当及时足额履行办学经费资助义务。开办资金(注册资金,下同)不得认缴,数额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举办者利用自有场馆办学的,可以学校场馆不动产权属、货币出资,其中货币出资不低于30万元;举办者租用场地办学的,启动资金不低于50万元。每增加一个教学点,增资不少于30万元。
        来源|视觉中国
        举办者出资的,在筹备时转入培训机构验资账户,法人登记后及时转入培训机构基金会
        这个存款账户。举办者以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的,法人应当在登记后及时交付培训机构,并自正式批准设立之日起一年内转让给培训机构;在资产转移或者交付培训机构前,举办者应当依法对培训机构的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书面意见,国有资产和出资比例应当符合审批登记部门的规定。
        对培训机构的场地设施有何要求?
        校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此外,《公开征求意见稿》要求,培训机构的办学场地应当与办学项目和规模相适应,合法独立使用,布局合理,采光、照明、通风、排水良好,符合规划、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不得选择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训练小学、初中学生的教室不得超过3层(一、二级耐火等级)或2层(三级耐火等级),训练高中学生的教室应在5层以下。租赁场地用于办学的,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