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州,一名已经离职的员工仍以原公司名义与原公司客户进行交易,被原公司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该案经广州南沙法院审理后,判决涉案员工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4万元。
员工离职后仍以原公司名义与客户谈判
某瑶公司是一家从事文娱娱乐产品批发、娱乐用品、室内娱乐设备制造的贸易公司。小王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在某瑶族公司担任业务员,后于2019年6月离开某瑶族公司入职阿乐公司。音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康乐用品的批发、零售,康乐用品、室内康乐器材的制造等。
据姚某公司介绍,2019年6月,小王离职后仍使用姚某公司的企业邮箱向国外客户鄂控发送邮件,邮件内容为交易说明和部分产品的相关信息。邮件附件为形式发票,发票标题显示姚某公司名称、地址、产品名称、交易金额、收款人等信息。上述邮件附件所列产品均为娱乐产品。
2020年2月,某瑶公司将小王及小王转业后所在的某音乐公司诉至法院。某瑶公司投诉,小王离职后继续使用该公司的企业邮箱,冒用该公司名义,他继续与该公司客户进行业务谈判,并将客户拉到某音乐公司达成交易。故小王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请法院判令小王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同时,他诉请某音乐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小王认为,自己和某音乐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小王辩称,自己受某瑶公司负责人委托,离职后会继续使用某瑶公司的企业邮箱跟进业务,并以某瑶公司的名义与客户签订合同,交易完成后支付给某瑶公司。利润份额;客户e控明确表示认可其专业服务,要求将货款支付给小王本人
账户(即某音乐公司的账户),因此于2019年8月以某音乐公司名义出货。
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经法院审理查明,小王于2019年3月通过姚某公司的企业邮箱与客户e控联系,并于2019年5月发出合作要约,在邮件中载明“我公司是制造投币街机的专业公司”。上述行为发生在小王在某瑶族公司任职期间。2019年5月,小王从某瑶公司离职,后于2019年6月到某乐公司上班。2019年6月,小王将上述附件作为形式发票的邮件发送给e控并达成交易。小王证实,客户e控一直由自己跟进。e控分别于5月、6月支付一次,委托案外人代收,8月支付两次,收款人均为音乐公司。但小王表示,上述交易款项未支付给某瑶公司,是因为担心某瑶公司不遵守50对50的分成承诺,所以在交易完成后自行计算了某瑶公司的利润分成,并于2019年10月转给某瑶公司负责人。
法院审理认为,某瑶公司与阿乐公司从事娱乐用品批发、零售、制造等业务,存在竞争关系。小王离开某瑶公司后,在某音乐公司工作期间,仍擅自在电子邮件和形式发票中使用某瑶公司的名称。由此,客户e控混淆了交易对象,误以为交易对象与某姚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小王与某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小王说,他以某姚公司的名义与客户进行交易,并向某姚公司支付利润分成。但姚某公司对交易过程并不知情,也不认可小王自己计算的利润分成计划,故法院驳回了小王的抗辩。
因此,法院判决小王停止擅自使用原告公司名称,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万元。某音乐公司与小王构成共同侵权,但某音乐公司正在审理过程中
已注销,且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故法院判令某音乐公司股东对小王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提醒,企业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是作为市场主体识别的重要商事主体标识,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其权利受法律保护。公司员工离职后,利用与原公司的关系、信息,开办与前企业经营范围相同或相近的公司,擅自使用原公司名称进行交易,导致混淆,被误认为是原公司的商品或与原公司有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经营者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妨碍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是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通讯员:孔意茹/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莫伟农广州日报新花城林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