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行能否授权分行签约?
总行可以授权分支机构签订合同,分支机构可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分行,在业务、资金、人员等方面受总行管辖,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资格,从根本属性上看,它属于总行的分支机构。
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的财产和法人资格,但只要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取得营业执照,就可以和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组织一样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第二,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区别是什么?
1.法律地位不同
子公司具有独立主体资格,享有独立法人地位。分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民商事主体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子公司是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活动的独立法人。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自己独立的公司承担。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也没有独立名称。其名称前应冠以总公司名称,总公司依法设立,仅为公司的分支机构
2.两者名称不同
分公司没有唯一的名称,子公司有自己唯一的名称。分公司名称应加上母公司名称;子公司可以不加母公司名称而自行命名。分公司名称虽有“公司”二字,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子公司与普通公司没有什么不同。母公司在分公司持股,利益上还存在更多的联系。
3.业务范围不同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母公司,子公司可自行选择经营范围,一般不受限制。
4.两者皆有
设立程序不同
分公司的设立程序不同于一般的公司设立程序,设立分公司只需办理简单的登记开业手续。子公司需要按照正常规定申请设立。子公司由公司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应当符合《公司法》关于公司设立条件和出资方式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向住所地以外的地方工商机关申请设立,属于设立公司分支机构。
根据上述,分行是总行的子公司,所以总行可以授权分行做任何事情,包括签订合同,但前提必须是授权书,这样才能保障各自的权益。因此,在处理时,必须按照《公司法》的流程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