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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章与签约公司名称不一样

发表日期:2022-10-31 12:49:03

        作者:四川省浩金办蒋雨涵
        作者:四川省浩金办蒋雨涵
        业内有句话:“小印章,大乾坤。”虽然很多人都意识到公司盖章行为的重要性,但遗憾的是,与印章相关的纠纷依然如故。实践中,“真人假章”“假人真章”“混章”等现象大量存在。可以说小海豹满坑!本文将结合实践谈谈印章引发的常见纠纷形式及法律风险。
        业内有句话:“小印章,大乾坤。”虽然很多人都意识到公司盖章行为的重要性,但遗憾的是,与印章相关的纠纷依然如故。实践中,“真人假章”“假人真章”“混章”等现象大量存在。可以说小海豹满坑!本文将结合实践谈谈印章引发的常见纠纷形式及法律风险。
        一、常见纠纷:印章混合使用
        一、常见纠纷:印章混合使用
        (一)争议的形式
        (一)争议的形式
        要了解印章混用的原因,首先要了解公司印章的分类和用途。一般来说,公司印章主要分为五种:
        要了解印章混用的原因,首先要了解公司印章的分类和用途。一般来说,公司印章主要分为五种:
        1、公章:用于公司对外事务,工商、税务、银行等对外事务需要盖章。
        1、公章:用于公司对外事务,工商、税务、银行等对外事务需要盖章。
        2.财务专用章:用于开具公司票据,开具时需加盖支票。
        2.财务专用章:用于开具公司票据,开具时需加盖支票。
        3.合同专用章:一般需要在公司签订合同时加盖。
        3.合同专用章:一般需要在公司签订合同时加盖。
        4.法定代表人印章:特殊用途
        为指定用途,公司在签发票据时亦应加盖此印章。
        4、法定代表人章:用于特定用途,公司出具票据时也应加盖此章。
        5.公司开具发票需加盖发票专用章。
        5.公司开具发票需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法律风险
        (二)法律风险
        例:合同的印章不是合同专用章,而是采购专用章和项目部专用章。合同有效吗?
        例:合同的印章不是合同专用章,而是采购专用章和项目部专用章。合同有效吗?
        分析:除非有证据证明相反,一般认为有效。如前所述,公章种类繁多。公章种类原则上应与文书种类相匹配。然而,这并不是绝对的。实践中,仍需考虑交易习惯,尽可能保护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因此,在匹配度的确定上,应按照通常的交易理念从宽确定。
        分析:除非有证据证明相反,一般认为有效。如前所述,公章种类繁多。公章种类原则上应与文书种类相匹配。然而,这并不是绝对的。实践中,仍需考虑交易习惯,尽可能保护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因此,在匹配度的确定上,应按照通常的交易理念从宽确定。
        例如,例题中合同加盖的印章虽然不是合同专用章,但加盖采购专用章和项目部专用章似乎是合理的。同时,这是公司自身管理的漏洞。由于交易相对人一般没有审查合同章节是否真实的义务,因此章节混淆的法律风险应由公司自行承担,而不能转嫁给交易相对人。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合同涉及的印章与公司无关或他人私自加盖的,视为公司认可合同效力。
        例如,例中合同上的印章虽然不是合同专用章,但却是采购专用章。
        项目部专用章看似合理,实则是公司自身管理的漏洞。由于交易相对人一般没有审查合同章节是否真实的义务,因此章节混淆的法律风险应由公司自行承担,而不能转嫁给交易相对人。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合同涉及的印章与公司无关或他人私自加盖的,视为公司认可合同效力。
        二、常见纠纷:真假印章
        二、常见纠纷:真假印章
        (一)争议的形式
        (一)争议的形式
        真人假章一般是指有代表权或代理权的人加盖的假公章。
        真人假章一般是指有代表权或代理权的人加盖的假公章。
        (二)法律风险
        (二)法律风险
        例句:有的公司有意刻制两套或两套以上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公章或假公章的。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假公章为由否认合同效力。
        例句:有的公司有意刻制两套或两套以上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公章或假公章的。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假公章为由否认合同效力。
        解析:在公司日常印章管理中,存在一种错误的观念,认为只要能证明合同上的印章是假的,公司就能不认可该合同。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在此类案件中,主流观点是“认人不认章”。也就是说,即使具有代理权或代理权的人加盖虚假公章,也应认定构成代理权或代理权。重点是分析签字人在盖章时是否具有代表权或代理权,从而依据代表权或代理权的相关规则确定合同效力。
        分析:在公司日常印章管理中,存在一种错误观念,认为只要能证明合同上的印章是假的,公司
        你可以不同意合同。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在此类案件中,主流观点是“认人不认章”。也就是说,即使具有代理权或代理权的人加盖虚假公章,也应认定构成代理权或代理权。重点是分析签字人在盖章时是否具有代表权或代理权,从而依据代表权或代理权的相关规则确定合同效力。
        例如,法定代表人盖假章。民法典第61条第2款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进行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因此,只要法定代表人加盖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名属实,就应当认定其代表法人意志,印章真伪不影响企业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