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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运输公司名称大全

发表日期:2022-10-31 13:14:27

        关于做好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交通运输局、税务局:
        交通运输部和《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暂行办法》,促进我省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暂行办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交运规(2019)1391号,以下简称《服务指南》)、《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综函(2019)4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网络货运发展的重要意义
        推动网络货运发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互联网+高效物流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重要举措。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物流降本增效的新途径,是推动道路货运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新路径,对于加快提升物流发展水平、增强货运业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网络货运对促进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认真落实《暂行办法》,规范网络平台道路货运经营行为,推动道路货运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准确把握网络货运业务相关要求
        (一)严格准入管理。网络货运业务属于道路货运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货运经营需要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应当
        按照《暂行办法》和《办事指南》要求,通过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在网络平台注册的车辆和驾驶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营运资质和从业资格、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等,向所在地县级负责道路运输监督管理的机构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二)相关申请手续。
        1.线上服务能力认定流程。线上服务能力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申请从事网络货运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业务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申请表》(附件4)及以下材料:
        (1)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司名称与网络货运业务申请人名称一致)。业务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覆盖范围为黑龙江省;
        (2)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及以上备案证明、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及复印件(单位名称与网络货运业务申请人名称一致);
        (三)网络货运平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面向实际承运人的信息内容和服务功能。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网上服务能力材料后,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要求组织开展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工作,并在官方网站公布认定结果。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申领流程。网络货运经营者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负责道路运输监督管理的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附件5);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三)在网络平台注册的车辆、驾驶人相关证件: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流动情况
        汽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总质量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只提供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及其复印件);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
        (四)拟聘用专职安全生产人员的,应当提交聘用承诺书,承诺期不超过180日;已聘用的,提交本人专职安全生产人员证件及其复印件;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栏注明“网络货运”(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除外),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要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反馈网络货运许可情况。
        3.分支机构管理。
        网络货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条例》和本通知规定,向设立地县级负责道路运输监督管理的机构申领经营许可。
        网络货运经营者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向设立地县级负责道路运输监督管理的机构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网络货运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登记表》(附件6);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备案登记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5)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省外网络货运经营者在黑龙江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向设立地县级负责道路运输监督管理的机构申报,除提交(一)-(五)项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总机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其复印件,并符合《暂行办法》《指引》和本通知规定的线上服务能力要求。县级负责道路运输监管
        负责监督管理的机构应当留存总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规范经营行为。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相应法律法规,履行和承担承运人责任,遵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规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纳税人义务,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和社会监督。
        三、积极稳妥做好相关工作
        (一)强化监督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落实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健全交通运输、税务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运用行政处罚、联合惩戒、行业自律、信用评价等手段,根据《暂行办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