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圈内流传着一则消息。
“新年首令取消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审批征收。”
看到朋友转发的这张截图,我提醒她:不要相信这些不负责任的言论!写这样的文章,希望不是我们财税专业人士,要不真的太丢人了!
首先要明确的是,国家并没有任何新的政策取消所有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税征收政策!
其次,国家最近出台了取消部分特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核定征收政策的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估计这是大家误传的根源。
不是取消!收紧了!
2021年12月的最后两天,财政部发布了多项财税新政,其中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布了2021年第41号“新政”,这是大家误传的根源性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现就股权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持有合伙企业股权、股票、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适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2.全资合伙企业应当自持有上述股权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股权投资情况;全资合伙企业在公告实施前已持有股权投资的,应于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股权投资情况。税务机关收到经批准的独资合伙企业报送的持有股权投资信息的,应将其征收方式调整为查账征收。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做好服务辅导,积极引导设立独资合伙企业
完善账簿,健全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如实申报纳税。全资合伙企业未如实报送投资控股股权的,按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12月30日
这份公告话少事大,核心意思就是一句话:“持有股权、股票、合伙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个人独资合伙企业),适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那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规定呢?
针对去年发生的应酬案件,不难发现,主要矛盾是分工报酬和业务收入,而不是核定征收。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这份征管文件,显然不仅是征管措施的变化,实质上也是征管政策的变化。
该规定是个人所得税的反避税措施。
你为什么这么说?我们先比较一下。
例如,张三转让A公司股权,收入1000万元,成本198万元,相关税费2万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60万元。
如果张三成立a个人独资企业,转让a持有的a公司股权,收入1000万,成本198万,相关税费2万。而A为核定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为10,适用营业收入35的税率,速算扣除额为1万元。
那么张三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10×35=10000元。
因为实行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政策,股权转让收入节省了80多项税款。
目前,实践中很多涉税服务都是这样,将自然人持股改为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持股,再利用核定征收政策进行股权转让,从而达到节税目的。
核定征管制度原本是针对无法建账的小微实体的简化管理措施。现在,
然而,它却成为不少高收入群体的避税手段。
由于高收入群体设立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主要目的是转让股权资产,而非主动劳动所得,因此公告明确,对持有股票、股权和合伙财产份额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不得批准征收。该政策实施后,自然人转让股权的税率为20,审计征收的全资合伙企业转让股权的税率为35。基数一样,但税率更高,肯定不会有人再开展此类涉税服务。
所以,这个政策的出台,也反映出国家批准的政策正在收紧!
什么是批准征收?
一、什么是经批准征收?
核定征收主要是指由于纳税人会计账簿不完善、资料不全、查账困难,或者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等其他原因,难以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采取合理方法依法核定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二、核定的征收方式
个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方式一般包括定期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和定额征收三种核定方式:
(一)定期定额收集
定期定额的应纳所得税不需要每月计算。它是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你在一定经营场所、一定经营期间、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税业务量或收入额核定的。不同行业有不同的征收标准,一般按月或按季征收。
(二)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征收
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照预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税率(营业收入5级超额累进税)
费率表)
目前,多数情况下,个人和合伙企业都是按照这个办法核定征收,具体核定的所得率要看当地的具体规定。
(三)定额征收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收入总额×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