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您企业的影响:如果您企业也是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无法抵扣,造成税款流失和配合调查的人力、物力、时间成本。
对方企业收益的利弊:逃避纳税、改变方向增加收益。但这种获利是建立在违法的基础上的,而且按照今天的税务技术,被发现的概率明显比以前高。
具体:通常,钱支付给个人隐藏收入。由此推断,对方企业有一定的开票空间,即并非完全按开票申报缴纳,而是有相当一部分没有门票收入但也申报纳税。因此,不靠开票缴税,通过压榨无票申报的收入来维持缴税总额。把钱放入个人账户,可以减少公司层面的经营流量,少交企业所得税。
对方的这种做法可能导致你的企业无法抵扣进项税额,遭受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可能会被税务局要求提交资料以配合调查。
首先,对方违反了《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三)。“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售单位、提供服务的单位一致,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如果当地税务局坚持使用该政策(不是无效),你的单位可能面临进项税额的转移。
如果有真实的业务往来和配套的合同、单证,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第39号公告征收,但从实际操作上看,争取抵扣的可能性较小。
附政策:公告20第39号: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税漏税,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劳务;2.纳税人就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应税劳务或者应税劳务向受票人的纳税人收取款项,
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相关内容与销售的货物、提供的应税劳务或者应税劳务一致,且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符合上述条件的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公告第二条明确,“纳税人”收到款项或者取得可以收取款项的凭据,你单位已经将款项发给个人,个人不是本次交易的“纳税人”,实际上形成“纳税人”未收到款项。
因此,这篇文章会受到税务部门的质疑,他们不同意你的企业抵扣进项税额。
补充:即使对方辩称收钱的个人与对方有债权债务关系,今后你单位也不能同意。请让对方直接与其债权人对接,你单位不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