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鹤庆新闻网邯郸频道记者从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官网获悉,该网站公布了一批环境违法企业,多家企业因违反相关规定被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近日,鹤庆新闻网邯郸频道记者从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官网获悉,该网站公布了一批环境违法企业,多家企业因违反相关规定被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邯郸智飞建材有限公司。2021年12月21日对该单位调查时发现,该单位一辆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在使用中,废气净化装置未与叉车排气管连接,导致直排。该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参照《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中《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5000元罚款,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大写)5000元。企业名称:河北冀驰耐磨材料有限公司。2021年12月24日对该单位调查时发现,该单位一辆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正在使用,废气净化装置未与叉车排气管连接,导致直排。该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参照《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中《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5000元罚款,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大写)5000元。企业名称:邯郸
世盛方物流有限公司2021年12月18日对该单位进行调查时,发现一辆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在使用中,废气净化装置未与叉车排气管连接,导致直排。该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中《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以5000元罚款。企业名称:邯郸市冀南新区树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2021年12月20日对该单位调查时发现,该单位一辆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在使用中,废气净化装置未与叉车排气管连接,导致直排。该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参照《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中《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5000元罚款,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大写)5000元。企业名称:邯郸冀南新区顺发水泥制品厂。2021年12月3日对该单位进行排查时,发现厂区内露天堆放砂石约4吨,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违法情节,裁定幅度为:露天30-60的,值35,第一次违法行为1-10的,值5,没有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的,值0,累计罚款40,计算罚款数额为10万元*40=4万元。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大写)4万元。
企业名称:邯郸智飞建材有限公司。2021年12月21日对该单位调查时发现,该单位一辆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在使用中,废气净化装置未与叉车排气管连接,导致直排。该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参照《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中《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5000元罚款,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大写)5000元。
企业名称:河北冀驰耐磨材料有限公司。2021年12月24日对该单位调查时发现,该单位一辆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正在使用,废气净化装置未与叉车排气管连接,导致直排。该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参照《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中《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5000元罚款,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大写)5000元。
企业名称:邯郸胜方物流有限公司。2021年12月18日对该单位调查时发现,该单位一辆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正在使用,废气净化装置未与叉车排气管连接,导致直排。该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中《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以5000元罚款。
企业名称:邯郸市冀南新区树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2021年12月20日对该单位调查时发现,该单位一辆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在使用中,废气净化装置未与叉车排气管连接,导致直排。该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参照《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中《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5000元罚款,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大写)5000元。
企业名称:邯郸冀南新区顺发水泥制品厂。2021年12月3日对该单位进行排查时,发现厂区内露天堆放砂石约4吨,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邯郸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在数量标准(试行)中的规定,根据违法情节,裁定幅度为:露天30-60的,值35,第一次违法行为1-10的,值5,没有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的,值0,累计罚款40,计算罚款数额为10万元*40=4万元。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大写)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