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上海金茂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茂公司)起诉齐齐哈尔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北京企名网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名网公司)商标侵权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即认定大地公司构成侵权,需赔偿毛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7万余元。
据悉,金茂公司已取得第4886500号、第4886519号、第1507872号、第149979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2019年,金茂公司发现,通过搜索“齐齐哈尔市金茂广场”,显示的第一个搜索结果是“齐齐哈尔市又一标志性时尚商业建筑--金茂广场”等文章,内容包括带有“金茂广场”字样的照片和带有“金茂广场售楼处”字样的实景照片。金茂公司认为,大地公司未经其许可,在大地公司开发、建设、销售、管理的房地产项目“金茂广场”上使用“金茂”字样,并在企名网上宣传涉案房地产项目,侵犯了金茂公司的商标权。同时,企名网公司作为企名网的运营主体,对上述房地产项目进行宣传,也侵犯了金茂公司的商标权。据此,金茂公司将两家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大地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307万余元。同时,要撤掉相关房地产项目实地及各种宣传中使用的“金茂”字样,并刊登声明致歉。
大地公司辩称,涉案房产上的标识已更换为其申请注册的“鑫茂”商标,不具有主观恶意,企名网发布的涉案信息也不是其发布的。企名网公司主张企名网上的信息由相关用户发布。其接诉后立即删除涉案文章,尽到注意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并提交了企名网后台打印件。
海淀法院认为,本案中,大地公司对“金茂”字样的使用突出、明显,且在经营活动中用于自身服务和对外宣传、销售等商业活动,足以认定涉案房产,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同时,大地公司使用的“金茂广场”被诉标识中的“金茂”字样与涉案商标的文字部分“金茂”完全相同,故被诉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此外,涉案楼盘位于齐齐哈尔市,该区域虽无金茂公司开发的相关房地产项目,但考虑到房地产公司在全国范围内陆续开发楼盘的情况较为普遍,结合涉案楼盘名称,相关公众更容易与涉案楼盘产生混淆,或认为涉案楼盘与金茂项目有关联,故大地公司的被诉行为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
法院同时认为,鉴于企名网中“金茂”文字内容系对涉案房产的介绍,其性质属于描述性使用而非商标使用。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启明旺公司与大地公司在涉案楼盘的宣传推广中存在合作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启明旺公司在明知或应知大地公司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仍传播了相关内容。因此,法院认定启明旺公司未侵犯金茂公司的涉案商标专用权。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定大地公司应赔偿金茂公司侵权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67万余元,驳回金茂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大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称其将标识全部更换为“鑫茂”,在此过程中未获得任何收益,也不影响金茂公司的商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大地公司作为涉案楼盘的开发商,应当对涉案商标及金茂品牌有充分认识,其未能对“金茂”标识的使用作出合理解释。此外,一审查明的事实足以认定大地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记者周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