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了《公司名称登记负面清单(限制和禁止内容清单)》,为给广大投资者提供便利,现公告如下:
一、为了加强企业名称管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二、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和其他依法需要登记的企业。3.企业申请登记时,企业名称应当经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并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有使用权。四、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登记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2018年4月2日,上海推行企业登记注册“一窗式”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