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卓益汇众智物业-企业名称申请注册为商标应注意的问题
企业名称是企业间差异的显著标志,承载着商业信誉,蕴含着财产价值。另一个可以区分商品或服务的众所周知的标志是商标。那么,有人可能会问,企业名称是否可以注册为商标?一起来和北京卓易汇分享一下吧。
首先,了解这两种商业标志的性质:
企业名称,顾名思义,就是企业主体的名称。根据民法典对“姓名权”的界定,法人、非法人组织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与自然人的姓名权相比,姓名权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一种人身权,通过决定名称来代表其所属行业、组织形式等相关信息。
另一方面,《商标法》第八条“任何能够区分自然人商品的标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他人物品、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立体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都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和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体现了”商标“的特征,即要素可以广泛由文字、图形、声音等构成,或者由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应当具有显著性,易于识别,最终达到将自己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区别的功能。由此看来,只要企业名称含有显著部分,就可以注册为商标。
二是申请企业名称作为商标注册需要注意的问题较多。一起来看看:
1.商标图样只包含完整企业名称时的商标审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查标准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意见》)中,对企业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的适用作出了相关解释。根据《意见》,商标标识本身仅由申请人企业全称组成或者显著标识部分仅为企业全称的,可以
认定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不得以缺乏商标显著性为由核准注册。
按照现行审查标准,带有企业全称的商标申请通常会因缺乏显著性而被驳回。这是因为商标的显著性强调区分商品或服务的识别功能,使相关公众在商标与商品或服务之间建立起稳定的联系。企业全称直接指向特定主体,使其可能具备实体层面指向的基本条件,但相关公众很难将其认定为“商标”。
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全称长期使用,与指定的商品/服务产生一一对应关系,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解,能够识别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可以认定为具有商标的显著特征
企业全称绝非未注册。当企业全称仅为商标要件的一部分,企业全称与商标申请人名称一致,其他要件能够使商标整体显著且不存在禁止或近似时,整个商标具有注册成功的可能性。
2.商标名称由不完整的企业名称组成:
(一)商标图样中包含的企业名称不完整时的商标审查
当商标图样中包含的不完整企业名称仅缺少行政区划部分时,应当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予以驳回。
(二)商标图样中包含的企业名称构成形式与申请人名称不一致时的商标审查
该商标的审查同时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例如,“XX有限公司”用英文申请“XX集团”或“XX集团”;“XX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的是“XX股份有限公司”等等。
综上所述,如果想注册带有企业名称的商标,直接将企业全称注册为纯文字商标肯定行不通;但企业全称添加显著性图形的,可正常审核;商标文字部分不完整的,
的企业名称,需要注意这个不完整的企业名称是否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如果其中含有地名词语,则可能被地名术语所拒绝。如果不包含地名的文字,就不会导致误解。建议企业在文字基础上增加显著图形,降低被拒风险。返回企名网查看更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