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合伙人可以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所以他们的权利义务是不同的。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区别:(1)在对公司债务的责任方面,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可见,普通合伙人对公司债务的承诺大于有限合伙人。(2)在与本企业的交易方面,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与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因此,在关联交易方面,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与该企业进行交易。(3)在竞业限制方面,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行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构成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从事与自己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四)在财产份额质押方面,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质押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从而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限合伙人可以质押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五)在财产份额转让方面,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可见,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转让时,,只需按照规定执行《通知》即可。(六)在出资方面,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以劳务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