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员工出行、住宿在所难免。虚报差旅费后公司辞退他们是否违法?让我们看看法庭对此案是如何判决的。
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2004年9月1日,夏某某与上海XX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聘用合同,上海XX服务有限公司派遣夏某某到该公司工作。
2008年11月20日,夏某某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夏某某担任销售部技术服务。
2013年3月5日,夏某某与公司签订自2013年3月1日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夏某某担任高级技术服务。
2018年5月7日,公司调查夏某某出差报销时,夏某某签署了一份对账单笔录,其中载明本人在担任XX梦天木门项目负责人期间,于2017年8月入住XX东京酒店,前后住宿4晚,通过审批取得报销费用1072元(即虚报400余元)。在XX东京酒店时,与前台人员沟通开具住宿发票,将在该酒店住宿的金额虚开发票为268元一晚,而实际情况是XX东京酒店的真实住宿费用为高级大床房158元一晚。
2018年6月28日,公司向夏某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如下:鉴于夏某某在报销差旅费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虚假报销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双方于2013年3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员工手册》、《道德与业务行为规范》等规章制度,公司于同年6月29日决定解除夏某某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
2018年8月13日,夏某某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宣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https://www.zhucesz.com/万元及2017年10月1日、2018年3月
8月28日,29日加班工资4248元。2018年10月8日,理事会裁定公司支付夏某某2017年10月1日加班工资,对夏某某的其他仲裁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夏某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夏某某一审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68344元(以下币种相同)。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夏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主张,公司以夏某某在报销差旅费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虚假报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于2018年6月29日解除与夏某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首先,公司《员工手册(2015年版)》规定,在费用报销、商务洽谈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虚假陈述等欺诈行为将终止,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这一规定表明,该公司已向包括夏某某在内的员工明确虚开发票、虚假报销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即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2017年8月,夏某某与XX东京酒店服务员合谋,住宿费发票金额为400余元,并以多开金额的住宿发票报销差旅费,夏某某存在虚开发票、虚假报销的情况。为此,公司以夏某某为虚假报销提供虚假材料,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与夏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符合相关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表明公司解除夏某某作出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再次,夏某某认为虚开发票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认为多出的400余元是每天100元的餐补费用,共计4天的餐补费用,不属于虚开发票、虚假报销。
第一,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履行忠实义务是劳动者基本的职业道德要求。夏某某作为享受较高待遇的企业销售
技术人员对企业的忠诚度要求远高于其他员工。虚假报销严重程度的认定,不仅在于金额大小,更在于违反诚信原则,侵害企业合法权益,影响恶劣。
其次,夏某某在报销差旅费时,未向公司说明住宿发票含有四天的餐补费用,无法证明400余元为餐补费用。
三是公司对出差的餐补费用有相应的报销规定,不应在住宿发票中多加金额报销餐补费用,表明发票不是住宿的实际费用,仍属于虚开发票、虚假报销。因此,夏某某的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再者,夏某某认为公司《员工手册》的制定不符合民主程序,对其没有约束力。夏某某已在《员工手册确认书》中确认,同意《员工手册》各方面内容,愿意遵守《员工手册》。此外,公司还通过发送电子邮件向员工征求意见。因此,夏某某的意见也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驳回。此外,夏某某认为,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未征求工会意见,不符合规定。因公司未建立工会组织,不具备征求公司工会意见的条件。而且,该公司已在一审前将解除合同事宜通知当地镇总工会。故夏某某的意见被一审法院驳回。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夏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568344元的诉讼请求。
夏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上诉人多报住宿发票金额的事实证明,发票显示的金额并非上诉人住宿的实际支出。但上诉人仍报销本案诉争发票,被上诉人以上诉人虚假报销构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且上诉人主张不存在违纪行为且未按法定程序制定修订员工手册
,坚持认为被上诉人解除该行为违法。
但上诉人在陈述笔录中表示,“我知道公司报销政策的要求,也知道自己不按真实住宿金额开具发票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纪律政策,我愿意将虚假住宿金额退还给公司。”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单方解除属于违法解除的请求是否得到支持,已经详细阐述,理由充分,足以认定上诉人的上述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侵害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和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忠实义务。据此,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单方解除合法,对被上诉人违法解除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于法有据。
综上,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夏某某仍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夏某某申请再审,夏某某只是通过多开住宿费报销了自己应该享受的餐费补贴,虽然夏某某的行为不妥,但是,主观上不存在通过虚假报销骗取公司钱财的故意,客观上夏某某的行为不存在虚假报销的情形。公司2015年版《员工手册》的制定程序和内容均不合法,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即使《员工手册》的制定程序和内容合法,但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第三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应认定为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