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的公司名称没有重名,也没有一直使用,就应该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可以参照有关规定,依法命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如下:
第7条
企业名称应当依次由以下部分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业务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市(含州,下同)或者县(含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2)具有悠久历史和知名品牌的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
第8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
第9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外国(地区)和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和部队人数;
(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姓名使用的除外)、数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扩展信息:
1991年5月6日《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
经国务院批准,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7号令公布,并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修改。
参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