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规范要求-01-22企业法人必须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不得在企业名称中包含另一个法人名称,包括不得包含另一个企业法人名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明确,企业名称可以含有国际组织名称;国家(地区)政党、宗教名称;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军事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名称;军事名称或代号。企业法人是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独立承担民事的现行企业法人最本质的特征。企业法人姓名权是企业法人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法人享有其他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和基础。如果企业法人名称中含有其他企业法人或者其他法人组织的名称,容易造成社会公众对企业法人行为责任的误解,引发经济纠纷或者混淆经济纠纷中的权利义务主体,使话题复杂化。特别是企业名称以党政机关名称命名。由于我国经济体制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由政府建立,企业的各个方面都打上了浓厚的行政色彩,许多企事业单位还冠以行政机关的名称。随着改革的深入,政企分开已成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党政分开、个人分开的要求。特别是1993年10月,明确提出机关中的党的机关、人大机关、司法机磁铁、检察机关、公安等十一个部门不得设立经济实体,其他部门要在职能、财务、人事、名称四个方面与机关彻底脱钩。因此,企业名称不得冠以各级党政机关名称。企业现名中冠以党政机关名称的,应当来纠正。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国家(地区)名称、国家和国家(地区)行政区划的联名或者其简称作为商号。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外国(地区)名称(含习惯性称谓)、中国名称(含习惯性称谓“中国”或“中国”)作为名篇,如“中日友好饭店”等。信息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侵权之处,请联系更正或删除。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本地区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和数字(不含汉字字数,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指国务院批准实施的现行规范简化字,不得使用替代的繁体字和未经批准的简化字)。一个政府使用什么样的语言作为官方语言,体现了一个国家的主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企业登记注册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是国家主权的具体体现。因此,要求企业名称使用汉字且不得含有外文字符并不过分。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外文。虽然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家被写入法律,但在实践中公布也是国际惯例。允许和鼓励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是中国改革开放政策的重要内容,中国在各方面给予了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方面,综合考虑外商投资者统一管理、对外宣传和产品出口等需要,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在营业执照上标注外文书写习惯和外文名称,由企业按照外文翻译通则自行翻译。外文名称是中文名称的翻译,是企业根据其对外经营活动的需要翻译使用的问题,比如在英语区翻译成英文,在日语区翻译日语等,只要翻译符合国际翻译原则中文名字是一致的。汉语拼音本身不是汉字,只是学习汉语的工具。企业名称中有下列情形的,不视为使用数字:地名中含有数字的,如“四川”;固定词中含有数字,如“四通”;使用序数的,如“第一”。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德、不符合人民群众的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不当或侵权之处,请联系更正或删除。民族宗教习俗内容。企业是社会经济生活的细胞。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恪守社会公权,是每个公民和第一企业应尽的义务。由于中国是多民族国家,每个民族的生活习惯和宗教信仰各不相同,尊重各民族的生活习惯和宗教信仰,维护国家统一和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的一贯政策。因此,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不符合民族宗教习俗的内容,特别是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立的企业。企业名称申请和核准时,应注意当地民族的生活习俗和宗教习俗,避免地方民族宗教禁忌。企业名称不得含有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可能给社会公众造成误解、可能损害他人利益的内容。企业依法享有姓名权,但企业申请、使用企业名称时,不得侵犯其他企业的姓名权。尤其应禁止企业借企业名称进行不正当竞争。企业名称造成混淆的;或者企业名称中含有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具有损害他人营业所、货物或者工商活动商誉性质的虚假陈述;或者企业名称中含有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性质、制造方法、特性、用途、数量等产生误解的表述、陈述,无论在申请名称登记时或者企业名称登记后发生上述情形,企业名称在名称使用过程中,企业有义务对其进行调整。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企业名称只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还应当符合其他国家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专业经济对企业组织形式作出特殊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文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公司,名称必须使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因此,1994年以后,任何成立的公司都必须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不是单独称为“公司”。目前,我国仍有不少企业单独称为“公司”。它们都是在《公司法》实施之前成立的。当时还没有专门的单行法律来限制公司的经济组织。这些公司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在三到五年内有一个按照《公司法》逐步规范的过程。届时,它们的名称也将随着公司规范化进程规范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变更为其他组织形式的名称。再如,一些个别行业法律法规往往禁止、限制或要求严格审批。例如,国务院的信息仅供您参考。如有不当或侵权之处,请联系更正或删除。已明确指示不得开设为讨债公司,公司名称不得申请使用“讨债”字样;国务院明文规定,我国禁止设立金融期货,期货经纪公司不得从事国际期货经纪业务,因此企业不得申请使用“金融期货”“国际期货”字样。企业名称是企业权利义务的载体,企业的债权债务体现在企业名称之下。由于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变更名称,企业公众或客户不可能知晓;企业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后,在一定期限内不可能清偿其全部自由裁量债务,且在此期间,新设企业使用与上述企业名称完全相同的,将使用与上述企业名称相同的据称,虽然不构成重名,但容易造成上述企业公众和特定客户的误解。因此,企业申请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名称不得与变更名称不满三年的其他企业原名称相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