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疾病定义,名称不同,保险公司说不赔?
在很多人的印象中,保险公司总能找出各种拒赔的理由。
拒赔的原因是有大量的医学和法律背景,不能简单的把锅扔给保险公司。
但是在这些拒绝赔偿的理由中,真的有一些很奇妙的,
是对老百姓底线的挑战,是赤裸裸的耍流氓。
例如,在以下情况下:
符合条款中疾病的定义,但病名与号不符,所以我拒赔。
众所周知,理赔要看条款,病情要符合疾病的定义。
都符合疾病的定义。保险公司可以不赔吗?
看了几百个司法案例,真的发现了这些精彩案例:
如你所见,这是保险公司最低级的“欺骗”手段。
不要害怕这样的事情。如果打官司,保险公司根本得不到任何好处。
在这些案件中,索赔最终都获得了成功。
下面开始具体分析:
2019年新年刚过,吉林的老李就和保险公司对簿公堂。
事情是这样的:
2017年,老李的一个老乡是一家保险公司的代理人。经过反复推销,老李脸皮薄得开不了脸,两个女儿都投保了,保额各21万。
2018年11月,老李11岁的女儿突然出现全身多处关节疼痛肿胀等症状。
经医院诊断,确诊为“幼年特发性关节炎(全身型)”
几个月的治疗,让本来就很辛苦的家庭雪上加霜,还欠了近20万外债。
因为符合联合保险中的“重度幼年类风湿性关节炎”条款,老李向保险公司发起了理赔申请。
但事与愿违,保险公司拒赔。
拒绝赔偿的理由是:
被保险人所患疾病为幼年特发性关节炎(全身性),保险合同约定的严重幼年类风湿性关节炎不属于疾病。
"严重幼年类风湿性关节炎"疾病,合同条款对"严重"程度描述如下:
必须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临床和X线检查发现明显关节畸形,至少累及下列三个关节:手关节、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膝关节、髋关节、踝关节、脊柱关节、跖趾关节;
(2)以治疗为目的的膝关节或髋关节置换手术已经完成。
但从病历上看,因为没有“明显关节畸形”的描述,也没有x光检查。
因此,保险公司认为老李的女儿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
无奈之下,老李灿只有走上司法道路。
法院如何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保护。
判保险公司赔付老李保险赔款,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原因是:
(1)不认可保险公司“幼年特发性关节炎(全身性)严重幼年类风湿性关节炎不算病”的描述;
(2)被保险人的疾病符合本合同条件”(1)临床及X线检查发现明显关节畸形,且至少累及以下三个关节:手关节、腕关节、肘关节、肩关节、膝关节、髋关节、踝关节、脊柱关节、跖趾关节);
所以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理赔的责任。
看了这个案例,大家难免疑惑,
重疾险理赔是看疾病定义还是看疾病名称?
这一点应该是毋庸置疑的。任何重疾保险的理赔都是指疾病的定义,而不是疾病的名称。
首先,从重疾险的含义来说,理赔是有定义的。
很多人误以为重疾险只针对医疗,
这种理解有失偏颇。
如果只是为了看病,花多少钱报销多少钱都行。为什么一定要像重疾险一样符合定义,一次性给你全部保障?
原因是重大疾病保险提供了健康补偿
例如,对于大多数癌症来说,康复周期通常需要3-5年。这些年家庭没有收入,需要很多康复费用。
这也是为什么需要重疾险的原因。
因此,在重疾定义之初,其理赔标准相对较高,
许多疾病的定义只是找一个相近的名称来框定它,
这就是为什么医院明确诊断为XX病,保险公司却以不符合定义为由拒绝赔付。
(当然这种情况司法机关也有涉及,但不在本文讨论。)
如果某人的疾病符合重疾险的定义,我们有理由认为保险公司理解“健康赔偿”的必要性。
那么,用疾病的名义来限制理赔,真的很可笑,很“刻舟求剑”。
大多数情况下,符合疾病定义,但不符合疾病名称的人,直接获得赔偿,不必走司法途径。
但也有少数索赔人不了解情况,拒绝赔偿,进入司法程序。
这个时候保险公司是赢不了的。
其次,从司法判例来看,也是定义。
从上一个案例来看,
法院判赔的标准也很简单:疾病是否符合条款定义?
如果符合疾病定义,就必须赔付!如果不符合疾病的定义,如果足够严重,可能会得到赔偿。
如果你看看法律文件,你经常可以找到这句话:
重疾险产品的目的是解决患重病、花费大的患者或其家属的经济困难,使被保险人的生活质量不会因长期住院或花费大而严重降低。
这说明法院在重疾保险中的作用比很多保险公司和审计师更彻底。
所以,
不要害怕,不要胆怯,上法庭说实话。
下面我们还可以看到很多类似的案例:
2020年6月,D老师因病入院。
可惜被诊断为“原发性胆汁性肝硬化”。
8月,D老师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疾理赔,却被拒赔。
这让D老师感到很困惑。这种情况符合该疾病的合同条款的几个标准,并且该疾病对身体机能有较严重的影响。为什么保险公司不应该赔偿?
保险公司在这里给出的拒赔理由是:
原发性胆汁性肝硬化和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名称不同,不是同一种疾病。
法院审理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
原因有三:
(1)不认可保险公司“两种疾病不是同一种疾病”的描述;
(2)原发性胆汁性肝硬化包括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病情较重;
(3)申请人所患疾病符合本条款定义的要求。
本案是诊断疾病与约定疾病名称不一致导致的明显拒赔。幸运的是,D老师最终通过法律得到了索赔。
2017年9月24日,赵老师给自己买了一份终身重疾险。
2019年11月8日,赵老师不慎从两米高空坠落,当场昏迷。
医院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赵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脑中风”赔偿。
保险公司以两种疾病不一样为由拒绝赔付。
但赵老师认为,条款中的“蛛网膜下腔出血”疾病和“中风”疾病只是中西医的不同表述,实际上是同一种疾病。
法院审理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
原因如下:
1)两种表述是中西医对疾病名称的不同表述。西医叫“蛛网膜下腔出血”,中医叫“脑中风”,但指的是同一个病情;
2)符合“脑中风”程度的评语,即“脑中风后遗症,因病生活不能自理”。
Y老师在儿子出生时,投了一份40万的重疾险。
2018年12月11日,儿子开始出现咳嗽症状。
很快,情况越来越严重。当地医院进行了抗感染治疗,但是
到2019年7月,Y老师第一次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按照“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申请全额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