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独资企业和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的,可以在其名称中使用“(中国)”字样。
当冠以企业所在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市(含州,下同)或县(含市辖区,下同)的行政区划名称时。
除国务院决定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国”、“中国”、“国家”、“国际”等字样。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国”、“中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为行业限定词。
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国际”字样:
(1)全国性公司;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扩展信息: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外国(地区)和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和部队番号;
(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和数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参考百度百科-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