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敢罚款,我就直接去劳动局和法院告他。
这样的公司,无论他的规则是什么,都没有胜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无权对用人单位进行任何罚款。
也就是说,如果被处以用工单价罚款,可以直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微信是我自己的,我有权保留我的隐私。如果你坚持我工作微信实名,那你可以给我一部手机,一张手机卡。我会在上面登录我的工作微信,保证微信名是身份证实名。
合理,但不一定合法。
其实员工提出这样的要求未必是坏事。
第一,统一真实的名字,方便同事之间互相认识。这将更加方便工作协调,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实名可以防止一些意外,比如一些不法分子浑水摸鱼,损害公司和员工的权益。同时,如果发生意外,可以更快速、更方便地追溯源头。从这个角度来说,其实是对员工的一种保护,而不是限制。
第三,公司公告也写明了针对工作微信。既然是工作微信,自然要遵守公司的规则,这也不奇怪。
当然,违反者能否按照公司的规定进行处罚,还要看公司的规定是否按照正常程序制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总之,每个人的隐私权益都是受法律保护的,但这不能成为我们抵制公司的合法合理的管理要求。
其实我挺反感这种情况的。微信是我自己的私事,我觉得公司没有权利那么做。
但是我发现身边很多做销售的微信名字都改成了某公司的位置加上自己的名字。问了一下才知道,如果不改,就要被罚款。
反正这种情况我是接受不了的,不过也有工作组之类的,实名完全可以备注。这可以理解。
总而言之,我不能接受把自己的私人微信改成公司统一的。老子的微信想怎么叫就怎么叫,除了上述工作组的言论。
如果是在公司体制内,这是合理的要求。公司要求员工在微信上使用实名,肯定有他的目的和理由。
建议你每个月多花几十块钱,然后办张卡,办个号。
我也有两个号码,两部手机,一份工作一条命,只要能用就行。
有的还用微信二重身,一个手机两个微信,不知道这个怎么操作。
当然,如果公司很在意这个,为什么不给员工发手机和电话卡呢?敬业,这不是两全其美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