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别人的名字注册公司有法律风险。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条企业法人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申请登记的企业法人名称应当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经核准登记后,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暂扣或者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一)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开业的;
(二)擅自变更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提交年检报告,并办理年检的;
(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售或者擅自复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3.企业法人按上述规定处罚时,应视违法行为情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登记主管机关处理企业法人的违法行为时,必须查明事实,依法处理,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4.企业法人对登记主管机关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5.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投诉、不缴纳罚款的,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扩展数据
103010第二十七条投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评估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价格。法律、行政法规对估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出资义务
股东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股东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向已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股东名单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可以依据股东名册主张行使权利,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姓名;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参考百度百科-公司注册
参考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