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鼓励商标注册人使用商标,充分发挥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和浪费,《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核定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称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特殊照顾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也就是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对任何已经注册满三年的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主张该注册商标在近三年内未被使用,也就是文中所说的“商标注销三”的适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商标撤回申请后,将向商标所有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通知所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即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供该注册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效且无正当理由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依法撤销该商标在批准使用的相关类别商品上的注册。
商标权利人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书》后,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并作出补救,即“撤销复审申请”,然后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
商标注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使用证据的,撤销审查是唯一的救济方式。如果错过了提交撤销审查的截止日期,商标注册人最终将失去对该注册商标的权利。
首先,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证据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可以显示商标的标识;
2)能够表明该商标用于指定的商品/服务上;
3)可以展示商标的使用者(包括注册人和被许可人);
4)能够显示商标的使用日期;
5)能够表明该商标在《商标法》地理范围内使用;
商标使用的具体形式,包括与商品或服务有关的贸易单据的使用,主要有:销售合同、服务协议及相应的发票、检验报告、进出口报关单等。
但根据商业惯例,一般来说,只有单一的材料并不能体现上述所有要素。所以在收集证据的时候,最重要的是注意证据链的完整性。也就是说,单一证据虽然不能满足全部证据要求,但可以与其他材料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商标的使用。比如销售过程中提供的产品图片、产品说明书及相关发票、合同等,可以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证明商标的使用。
首先,笔者认为拟建商标的撤回风险是不可避免的,因为任何人或单位都可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申请撤销已注册三年的商标的注册申请。
但商标所有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商标在申请“商标撤回三”时被撤销的风险:
商标管理是一门高深的学问。在商标实践中,我们不仅会遇到“商标撤诉”。从前期的注册,到注册成功的监控、变更、续费,一不小心就会被烦出来。而绝大多数企业或权利人的名字里,都有几十个,甚至几百个,上千个商标。对这些商标进行实时跟踪,对类似的侵权商标进行监控,需要耗费大量的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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