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行,需要重新加工。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四十二条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烟草专卖局应当责令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扩展信息: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期的;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准的经营主体是自然人,该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准的经营主体是依法终止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因不可抗力,经营单位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七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停业,停业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提前停业或复业的,持证人应向发证机关申请复业。
第五十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业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停业手续,经发证机关公告一个月后仍未办理的,发证机关应当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视为歇业。烟草专卖局应当收回其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加工服务。
第五十三条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残次烟叶或者废弃烟叶、烟用粉。不能回收的残次烟叶或者废弃的烟叶、烟末应当销毁。
参考百度百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